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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八荣八耻(七):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

发布日期:2010-06-18 00:00:00 新闻来源:

以遵纪守法为荣  以违法乱纪为耻

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准则,以“遵纪守法为荣,以违法乱纪为耻”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,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的思想保障。

遵纪守法,就是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纪律,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,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。纪律同法律一样,是一定阶级或集团利益的体现。在社会主义社会,纪律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,是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则。纪律是以服从为前提的,它总是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。社会主义纪律是自觉性和强制性的统一,对于习惯于遵守纪律的人来说,纪律是自觉的;对于那些不愿意遵守纪律的人来说,纪律是强制的。这就是自由和纪律的辩证关系。而纪律和法律又是密不可分的,纪律是法律的补充,法律是纪律的延伸。我们开展“以遵纪守法为荣,以违法乱纪为耻”教育的目的,就是要使员工群众懂得什么是合法的,什么是非法的,什么是守法,什么是违法,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;懂得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、自由与纪律的关系,自觉地按照法律和纪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;就是要求我们坚守法律底线,筑牢道德防线,提高奉公守法的自觉性,成为符合时代要求和国家需要的合格公民,成为守法遵章的优秀员工。

一、“以遵纪守法为荣,以违法乱纪为耻”的荣辱观,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道德层面的客观要求

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利益经济、效益经济,更是信用经济、法制经济。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,首先要求人们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,本着公正合作、诚实守信、相互协助、平等竞争、遵守法纪的现代理念,实现个人的价值目标和利益追求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颠倒是非观念,混淆美丑之别,不辨荣耻之分,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了严重扭曲,为了谋取私利坑蒙拐骗各种卑鄙手段无所不用其极,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,损害他人利益,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,践踏了国家法纪。有些领导干部完全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,置党纪国法于不顾,以玩权弄术为荣,收受贿赂,买官卖官,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,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形象。企业作为社会一细胞,这些现象也渗透到了我们企业里,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。去年我们转发的局关于对傅伟和刘同铎、刘玲霞两个典型案例的通报就是明证。傅伟,捕前系局南京办事处主任,主管江苏省的营销工作,为了自己想方设法不受局的管理,私刻局公章,进行私自承揽工程,倒手转包谋取利益。在任办事处主任两年时间里,承揽工程七项,自己组织人员施工,并以经营需要为由,将上任留下的近200万元资金消耗殆尽,最终案发,落得个身陷囹圄。而原局百瑞得公司总经理刘同铎,副总经理刘玲霞则相互勾结,相互把持各项权力,任意联系公司,私下谈判,自行定价,中饱私囊,给局造成严重经济损失,最终落得个各领刑12年、8年的可耻下场。有意思的是当法庭宣判刘同铎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后,他将头扭向刘玲霞抛出一句“我被你害死了”,而刘玲霞也回了一句“我也被你害死了”。两人的对话,不管是埋怨,还是憎恨,这种结果都是他们自己一手造成的。

二、“以遵纪守法为荣,以违法乱纪为耻”,要求党员干部必须牢记

打个简单的比方,如果说个别群众违法乱纪,仅仅是污染了“水流”,而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,则可能污染的是“水源”。因为他们位高权重,比如象成克杰、胡长清、王怀忠等之流手中握有权力的人,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和败坏是不可低估的,正是这些家伙破坏了党纪国法的尊严,动摇了我们社会的道德根基,弱化了许多人的法纪意识。近几年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,工程外包、协作队伍使用上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。六公司上海地铁项目部原副经理方义辉利用职权收受贿赂。在项目部领导分工时拼命要求分管有“油水”的工作,千方百计地寻找“靠山吃山”的机会。他在分管项目部预算和分包队伍使用工作后,更是将这一职务能带来的“经济效益”发挥到了极致。最终以受贿12.5万元,落得个五年牢役和“双开”的结局。这种案例目前在我们的企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。局董事长、党委书记张河川在分析当前干部队伍现状时指出:目前在我们的企业领导人员中,少数人仍然存在着滥用职权,贪图享受、私欲膨胀,只讲索取,不讲奉献,侵害企业和员工利益的行为;有的学习不扎实、思想浮躁、作风漂浮、群众观念淡薄、执行力不强、精神萎靡、纪律散漫、老好人主义等问题,这些都是法纪观念不强的表现。因此,要把“以遵纪守法为荣,以违法乱纪为耻”的荣辱观深深烙进人们的心里,一方面要长期不断的坚持正面的宣传教育,加以引导,使之提高觉悟,增强遵纪守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;另一方面还必须继续加大打击力度,不仅要让那些害群之马和社会蛀虫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,还要让他们付出道义上的沉重代价,千夫所指、唾沫淹死。否则,臭的不够臭,香的不觉香;荣的不觉荣,耻的不知耻。惟有如此,泾渭才能分明,正气才能上升,法纪才会令所有人敬畏。

三、“以遵纪守法为荣,以违法乱纪为耻”要求我们从自身做起
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:一要不断加强党性锻炼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、荣辱观和权力观,牢记党的宗旨,把权力看成是责任,是重担,是奉献和服务的条件,经常用党章来对照、检查、审视自己,不断加强党性修养。二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,勇于和善于接受批评和建议,把组织和群众的监督、批评看作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,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,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。三要把自己置身于员工群众之中,自觉坚持从职工中来,到员工中去,关心员工疾苦,善于从员工群众中吸取智慧和力量,时刻接受员工的监督,坚决克服脱离员工群众的不良作风。四要广开言路,善于纳言,勇于接受不同意见,对敢于提意见,敢于监督自己的人,要善加爱护,并自觉接受监督。

关键岗位人员(即四管人员)必须做到:按照岗位职责要求,严格程序,规范操作,管好部门内的人,做好部门的事;坚持原则,敢于碰硬,严格要求,大胆管理,以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去感召身边的人;加强学习,提高管理能力,增强使命感,履行“责任、忠诚、执行”的使命,实践“劳动伟大,赚钱光荣”的价值理念。

全体员工必须做到:遵纪守法,爱岗敬业,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,成为专家型复合人才。遵纪守法,必须首先学法懂法,知道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是什么,应该承担的义务是什么,哪些是应该做的,哪些是不应该做的,哪些是合法行为,哪些是违法行为,并能正确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,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做斗争。只有这样才能算得上是个合格员工。

应该说,我们这个五千年文明古国,虽然距离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,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。令人痛心的是,先是“文革”十年浩劫毁灭性地撕裂了这种传承,此后,伴随财富和金钱而来的铜臭气又蒸熏模糊了、甚至颠倒了一些人对是非荣辱的认知。某些人骨子里根本就没把党纪国法当回事,不仅没把违法乱纪看作是一种法律和道德意义上的耻辱,反而把善钻法律、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空子当成是自己的“本事”或者特权。洁身自好、遵纪守法、本分做人在他们眼里反而成了“没本事”的代名词。在此我们也奉劝那些投机钻营者们,有道是“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”。那些藐视法纪、践踏法纪的行为,必然受到法纪的惩处。但只要有社会、人群,就难免有违法乱纪行为,就可能会有人去扰乱社会秩序,扰乱安定团结的局面。因此,每一个具有道德良知、法纪意识的公民,都应自觉地拿起法纪这一有力武器,与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。我们深信在企业内部,只要大家齐心协力,就一定能营造出这样一种风气:即遵纪守法的人感到光荣、自在,得到尊重和支持;违背法纪的行为被斥责、抵制,如同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。从而形成到处井然有序、人人遵纪守法、个个身体力行的和谐企业局面。
(纪委  万绍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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